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黎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 蔡稷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聲請對
被告蔡稷豪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蔡稷豪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