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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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被告 袁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被告以繼承人身分給付被繼承人 袁辰煒 所欠之醫療費,但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為新北地方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家事事件公告(本院卷第43頁)可證,依上及前述的法律規定,可以認定新北地院為有排他效力的共同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