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
十一號右聲請人間聲請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所為之(二○○二)旅民初字第六八四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所為之(二○○二)旅民初字第六八四號民事判決,並提出該民事判決書、該前開法院之證明書、大連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證明書為證。經查,大陸地區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所為之前開民事判決之內容,係以二造夫妻感情破裂,而予以准許離婚。而上開理由,本院認其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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