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38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趙子龍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稽,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1
4,56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
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4,560元,逾期不
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
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