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ALCANTARAMAIKOJIMENEZ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一
樓,此除據聲請人記載於起訴狀外,並有相對人之外國人居
停留查詢1件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
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