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曉彤
黃彥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參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
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