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4號債權人 周慶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瀞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黃瀞誼以其經營連鎖火鍋店,需投入資金,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並約明會將借用之款項轉為債權人入股投資火鍋店之股金,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25日分別將400,000元、910,000元存入債務人指定之帳戶後,債務人不僅未清償借款,亦未讓債權人入股,經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人竟逃匿且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影本2紙,存款人為「 周麗明 」,並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109年1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109年2月10日陳報狀主張債務人與債權人係口頭約定借款事宜,債權人之資金係由其妹周麗明保管,故由周麗明匯款予債務人等情,惟仍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周麗明係受債權人委任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代債權人借款予債務人,尚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是聲請人之請求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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