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31號原告 何昇 被告 林芷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參照)。
四、查本件被告林芷芯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亦未經本院於刑事判決中認定為共同正犯,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至原告另對 蔣進堂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