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劉鳳珠 相對人 王明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遷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查詢聲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聲請人復提出待調查之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