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登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登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汪登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雖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1269號及100年執緝字第214號送監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第29頁),然附表所示之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依首揭說明意旨,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所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年間7、8月間│95.09.12│├────────┼───────────┼───────────┤│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屏東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73號│73號│├─┬──────┼───────────┼───────────┤│最│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6號│98年度易字第736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11│99.02.11│├─┼──────┼───────────┼───────────┤│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6號│98年度易字第7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3│99.03.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1269號、100年執緝字第│1269號、100年執緝字第│││214號│214號│└────────┴───────────┴───────────┘附表:
┌────────┬───────────┬───────────┐│編號│3│4│├────────┼───────────┼───────────┤│罪名│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有期徒刑5年6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9.12│98年11月20、21日左右│├────────┼───────────┼───────────┤│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7年度偵緝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3號│2761號│├─┬──────┼───────────┼───────────┤│最│法院│屏東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4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11│100.11.24│├─┼──────┼───────────┼───────────┤│確│法院│屏東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3│101.0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屏東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1269號、100年執緝字第│284號│││21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