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胡世賢 原告與被告 林榮進 即 林宏才 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零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