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劉運華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
邱雅文 律師被告宏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68,817元(計算式:人民幣2,240,363元×4.896=新臺幣10,968,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