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謝佳蓉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