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52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9號九債務人乙○○
1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間至民國93年間邀同債
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台幣10萬8,80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台幣10萬8,80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95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9│至民國97年7│年息百分之三點│││28305│ 慧娜 │月21日起│月23日止│四五│││元│├──────┼──────┼───────┤││││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月24日起│││├──┼───┼─────┼──────┼──────┼───────┤│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9│至民國97年7│年息百分之三點│││28305│慧娜│月21日起│月23日止│四五│││元│├──────┼──────┼───────┤││││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月24日起│││├──┼───┼─────┼──────┼──────┼───────┤│3│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9│至民國97年7│年息百分之三點│││28511│慧娜│月21日起│月23日止│四五│││元│├──────┼──────┼───────┤││││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月24日起│││├──┼───┼─────┼──────┼──────┼───────┤│4│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9│至民國97年7│年息百分之三點│││23680│慧娜│月21日起│月23日止│四五│││元│├──────┼──────┼───────┤││││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月24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05│慧娜│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05│慧娜│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3│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511│慧娜│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4│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80│慧娜│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