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裕峰木箱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同企業股份有│永豐商業銀行竹北│97年2月8日│76,913元│0000000││││限公司 莊文賢 │光明分行│││││├──┼───────┼────────┼──────┼──────────┼───────────┼────┤│002│恩良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2月5日│80,237元│0000000││││限公司 賴彩雲 │分行│││││├──┼───────┼────────┼──────┼──────────┼───────────┼────┤│003│恩良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97年3月5日│68,460元│0000000││││限公司賴彩雲│分行│││││├──┼───────┼────────┼──────┼──────────┼───────────┼────┤│004│嘉新製材工廠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2月15日│156,700元│0000000││││嘉起│湖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