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7年3月31日│21,372元│HC0000000│││││風城分行│││││├──┼───────┼────────┼──────┼──────────┼───────────┼────┤│002│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7年1月31日│4,148元│HC0000000│││││風城分行│││││├──┼───────┼────────┼──────┼──────────┼───────────┼────┤│003│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7年1月31日│735元│HC0000000│││││風城分行│││││├──┼───────┼────────┼──────┼──────────┼───────────┼────┤│004│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7年3月31日│14,963元│HC0000000│││││風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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