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ATUBIGACHARLES(迦納籍)
      ABALOKWAKU(迦納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1月30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60011417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ATUBIGACHARLES、ABALOKWAKU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1月22日2時48分許。
㈡地點:嘉義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
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互
相鬥毆,雖均於警詢時陳明不提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
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
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意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