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8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 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沈里麟
被    告  林鴻軒
兼法定代理人  王慧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7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被告林鴻軒是否經被告王慧姫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尚有
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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