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凌翊顯凌清顯
送達代收人  邱秋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
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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