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鄭美玟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1572號代位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
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
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
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
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
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8月30日與聲請人簽
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依約使用聲請人所發行之GEOR
GE&MARY現金卡,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03,428元及利息未
清償,查相對人有繼承遺產,爰聲請准允閱覽本院106年度
南簡字第157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
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固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外帳金額明細、本院101年1月2日南院勤101司
執廣字第701號債權憑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
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亦非系爭事件之判決效
力所及之人,聲請人之權利義務俱與系爭事件之判決內容或
執行結果無關,縱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觀之聲請意旨,其
聲請閱覽卷宗之目的在蒐集相對人之財產資料,俾利日後強
制執行,核屬純粹經濟上之利害關係,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況系爭事件之卷證資料尚另涉相對人以
外之他人個資,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
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
據,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
在,揆之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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