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莊龍生 、 龍學惠 、 龍學武 、 龍學斌 等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明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代位被告莊龍生提起請求
分割遺產訴訟,而被告莊龍生、龍學惠、龍學武、龍學斌均
為被繼承人 龍雲程 之繼承人,然而因遺產之分割須針對全部
遺產、全部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之,而不得僅針對特定財
產或特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龍雲程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
以及其是否尚有原告起訴狀所載不動產外之其他遺產存在,
均屬不明,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明確載明致起訴程式有所欠
缺,本院依前引規定而於108年8月30日通知原告於送達後
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龍雲程之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資料,暨其除起訴狀所載不動
產外有無其他遺產等事項,復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而該通知業於108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查,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是本件原告起訴程
式顯有欠缺,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