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尤鳳珠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尤義勝
       楊輝仔
       張美芬尤義堂 之繼承人
       尤造鎮 即尤義堂之繼承人
       尤靜兒 即尤義堂之繼承人
       尤怡婷 即尤義堂之繼承人
       尤耀賢尤義叁 之繼承人
       尤耀鋒 即尤義叁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焦語綾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8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