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4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程宥茗 即 程國祥 即 江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