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債權不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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