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勿提影本)。㈢請提出影印清晰之本票影本到院(發票人欄位不明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