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崇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0月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