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4號抗告人即原告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朝督 、白麗萍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淳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