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2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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