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請人 廖娟君 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程式不備應予補正,揆諸前開規定,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廖芮暄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每月必要支出房屋租金、教育費、註冊費、保險費、交通費、電話費等之證明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97年9月迄今之「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提出負欠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35,596元之證明。
五、提出廖芮暄領取臺北縣永和市公所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1,400元之匯款明細或領取紀錄。
六、提出法院核發之「暫時保護令」。
七、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約18,000元,然何以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高達24,335元,請附理由具體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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