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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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黃暐舜
被告 廖茗凱
上列被告廖茗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陳家豪 、 王軍幃 、 傅育仁 、 林宏諺 、 陳彥廷 、 孫浩祐 、 李逸軒 、 巫書汗 、 曾韋盛 、 曾韋哲 、 謝弘軒 部分,前已分別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林義財 、 蕭湧縢 、 曾信育 之刑案部分,再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