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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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黃暐舜

被告 廖茗凱

上列被告廖茗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陳家豪王軍幃傅育仁林宏諺陳彥廷孫浩祐李逸軒巫書汗曾韋盛曾韋哲謝弘軒 部分,前已分別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林義財蕭湧縢曾信育 之刑案部分,再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洪舒萍

法官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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