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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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被告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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