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被告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