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536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王嫁如
被告 李怡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翁挺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
✓
感謝您的反饋!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