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調補字第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350元(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元x6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