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調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調補字第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350元(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元x6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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