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品信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宗詠 、 黃智豪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89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