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9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鈺玫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B

            室               

債 務 人  蕭純慧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新竹縣,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