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 黃春員 訴訟代理人 黃偉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店頭基金│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