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重小調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劉芳吟
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家語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狀未記載相對人之詳細可送達地址,嗣本院
依聲請調解狀所陳向電信公司函查,亦未查得李家語之可送
達地址,後再函請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可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惟聲請人迄未陳報。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迄無相對人地
址可供通知,無從進行調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