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
上 訴 人 波士頓餐廳即 吳祖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雨杉 (原名 侯梅華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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