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24號
上 訴 人 波士頓餐廳即 吳祖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雨杉 (原名 侯梅華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