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程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勛章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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