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程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勛章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