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273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被   告 友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川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273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係以經營貨物運送為業,而被告係原告之客戶
。查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起陸續委託原告安排運送
貨物共計9筆,從基隆出口至東埔寨西哈努克港,提單編號
分別為ESHV00000000、ESHV00000000、ESHV00000000、ESHV
00000000、ESHV00000000、ESHV00000000、ESHV00000000、
ESHV00000000、ASHV00000000,且原告業已完成運送數月,
惟運送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被告遲遲拖延給
付;雖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均不願給付。為此,爰依物品運
送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8312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提單9紙、對帳單1紙、發票9紙、
存證信函及回執2份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
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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