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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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乙○○、甲○○互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乙○○、甲○○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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