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十二時許,與其妻子甲○○因細故爭執,乙○○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 吳女 身體受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故意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瑞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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