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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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四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得利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得利公司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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