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08號聲請人 趙國印 聲請人 趙國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趙國印及 李滿雲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 趙棟樑 仍生存之父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祖父母,及「全部」兄弟姊妹,同意聲請人所指「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三、李滿雲同意擔任會開同開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說明其與趙棟樑及聲請人間關係。
四、趙棟樑最新診斷證明書及近一年醫療費用單據。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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