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 周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麗娜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之結婚證書及適足證明兩造係真結婚之證據資料(舉例:宴客筵席之相片、陪娶親人或參加婚禮之人證姓名、地址等,俾供傳喚作證)。
二、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在印尼之應受送達處所。
三、離婚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書之英文版(或印尼文版)譯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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