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71號聲請人 張伯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7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張伯豪│103年5月8日│150,000元│54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