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秀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國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附表一所載編號1至編號24之票面金額與支票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