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94號聲請人 鄭弘偉 訴訟代理人 鄭照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