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聲請人耐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雯 訴訟代理人 張書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351,200元│EA0000000│││限公司│安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