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06號聲請人 王煥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06號│├──┬───────┬───┬──────┬─────┬──┬─────┬──────┤│編號│發行單位│組別│購券日期│購券單位│張數│金額│軍人儲蓄獎券││││││││(新台幣)│起迄號碼│├──┼───────┼───┼──────┼─────┼──┼─────┼──────┤│001│國軍同袍儲蓄會│10097│103年1月3日│板橋財務組│1│100,000元│00000-00000│└──┴───────┴───┴──────┴─────┴──┴─────┴──────┘